22 阿明到便利超商買鹽,結果誤拿白糖而結帳,其意思表示之錯誤為下列何種類?
(A)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B)重大動機錯誤
(C)表示行為錯誤
(D)傳達錯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2), B(32), C(1434), D(12), E(0) #310349

詳解 (共 10 筆)

#269902
錯誤之種類:
1.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第一項前段)
(1)當事人同一性錯誤>>>誤甲為乙
(2)標的物同一性錯誤>>誤甲畫為乙畫
(3)法律行為同一性錯誤>>誤租賃為買賣
2.表示行為錯誤(民法第88條第一項後段)
(1)寫錯 (2)拿錯 (3)指錯 (4)說錯
3.動機錯誤(88條第二項)
(1)一般動機錯誤>>認為房地產會大漲而投資,結果沒有大漲(不得撤銷,表意人自己承擔)
(2)重要動機錯誤(同一性質並無錯誤)>>1.當事人資格錯誤    2.物之性質錯誤
本題情形依上述說明乃屬拿錯,故屬於表示行為錯誤
192
2
#236555

錯誤是表意因為認識不正確或在不知的狀態下,導致他內心的效果


意思和外部表示行為偶然的不一致,這種錯誤的發生不是故意的,


其中錯誤又分


(1)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得撤銷


又可分為


a.關於當事人本身的錯誤


例如甲想送書給乙,卻把丙誤認成乙,而把書送給他


b.關於標的物本身的錯誤


例如誤把漢英字典看成英漢字典而購買


c.關於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


例如誤租賃(有償)為使用借貸(無償)


d.關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重要者


其實這是動機錯誤,但民法把他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例如:誤設計師為建築師而雇用;誤贗品為真品而購買


(2)表示行為的錯誤----->表意人得撤銷


例如想寫台斤卻誤寫(表示行為)成公斤


(3)動機之錯誤---->表意人不得撤銷


例如誤以為手表被竊取(動機)而購買新表,實際上是借給別人了

47
0
#237737
誤拿所以是行為錯誤如果是誤認為則是內容錯...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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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18795
1.
4.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定價為 2000 元之隨身聽,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 200 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A)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B)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C)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答案:C

有關錯誤之敘述,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以無過失者為限 
(B)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應向法院為之 
(C)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屬於表示行為錯誤 
(D)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二年而消滅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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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31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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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25
錢世傑的書 還不錯 圖解系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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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27
《表示行為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學理上又稱為「不知」。 .民法第88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雖知表示行為之客觀的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之謂。 .效果意思與表意人主觀上的認知不一,均為欠缺正確的效果意思。如:  →寫錯:「公斤」誤寫為「台斤」。  →說錯:三十萬誤說為「三萬」)。  →指錯:欲買(欲賣)甲畫,誤指乙畫。  →拿錯:賣甲畫,誤取乙畫讓與買受人。  →甲、乙就A屋成立買賣契約,但甲卻誤將B屋移轉於乙  →到便利超商買鹽,結果誤拿白糖而結帳。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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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33
想請問一下如果將此題改成誤認白糖為鹽而結帳是否就是內容錯誤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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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30
《動機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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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48
所以拿錯 , 算是有過失吧....所以不能撤銷 ? 有表示行為錯誤, 但無過失的例子嗎? 
 
一、甲上週到郵局匯新臺幣二萬多元借乙,但隔天乙說沒收到錢,兩人核對帳號,才發現匯款時寫錯一個帳號數字,新臺幣兩萬多元匯到另一個帳號裡。甲趕緊到郵局要求幫忙追錢,郵局發現甲匯入的帳號開戶者已死亡。請問:甲可否追回此款項?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本題中,甲到郵局原為匯款給乙,惟其匯款時寫錯一個帳號數字而將款項匯到另一帳號,此即發生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錯誤,「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即所謂表示行為錯誤。
故本題甲因寫錯一個帳號數字將款項匯到另一帳號,其並未多加檢查留意是否有誤寫之情事,係屬於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程度,甲自不得依照本條撤銷其意思表示。
甲雖未能依照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然該帳號之用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兩萬元之利益,甲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該帳號之開戶者主張返還係爭兩萬元;惟該帳號之開戶者已死亡,甲僅得向其繼承人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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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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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一致 1.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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