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 A 銀行借款 100 萬元,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仍享有先訴抗辯權
(B) 該項保證契約存在於甲與乙間
(C) 原則上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人甲為重
(D) 如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時,乙所為之保證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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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160), C(1462), D(115), E(0) #310352
統計: A(258), B(160), C(1462), D(115), E(0) #310352
詳解 (共 8 筆)
#241677
(A)連帶債務保證人不得享有先訴抗辯權 (B)保證契約存在乙和A之間 (D)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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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93
(C)民法741條,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應縮減至主債務人之限度。
(D)民法743條,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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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142
何謂「保證人」,例如大雄經營事業有資金上之需求,於是向阿福借款,但未免日後求償無門,於是請大雄合夥人宜靜作為保證人,以供日後阿福向大雄求償無門之後,方得再向宜靜求償未返還之部份。但是,阿福得不先經向大雄求償逕向宜靜要求返款嗎?此時,即有民法第745條所謂的先訴抗辨權,換言之阿福應先向大雄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後,追究無效果方得再向宜靜追究。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倘債權人追討其債權金額時,得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求償之,亦可單方面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是以,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即可逕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有關之全部債務,關於連帶保證人即無依上述所謂之「先訴抗辯權」主張其權益。(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
這裡講得很清楚,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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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34
連帶債務」的法律上定義,規定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由這定義來看,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所負的債務只有一宗,負有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卻是至少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人數的上限並無限制,多數債務人之間,各都負有對同一宗債務全部給付的責任。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宗非常有保障的債務,他可以向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位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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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133
(A)應該是民法272 , 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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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52
請問a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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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57
不懂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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