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法令
(B) 基於契約
(C) 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D) 基於前行為
統計: A(64), B(320), C(1208), D(218), E(0) #310358
詳解 (共 10 筆)
1需行為人有做為義務(與單純之道德義務不同)
<1>基於法令規定者: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養育義務),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2>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者:如依雇傭關係,乳母有哺育嬰兒之義務,醫生或護士有醫治看護病人之契約上義務
<3>基於自己之前行行為而生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有對其前行為而生之防止義務,如刑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
2行為人需有作為可能性
3行為人需不作為致發生結果
4作為與不作為等價
2-396
破題~解析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有義務防止已存在風險之發生而不作為】
風險:
如果不存在風險,而主動創造一個風險,稱為作為犯
如果已存在風險,卻任由發生,稱為不作為犯
義務:因義務而構成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如父母對子女的保護與教養義務
2.自願承擔:基於契約約定為保證人;基於事實行為,比如醫生醫治病患、看顧嬰兒
3.危險共同體:特定多數人於緊急危難時互負支援義務,比如登山隊
4.公務員或法人機關成員
5.危險前行為:譬如攻擊性的緊急避難;若是合法前行為,比如合法正當防衛則不屬於為保證人地位
6.危險源看管者:凶猛動物的所有人
---------------以上如果看不懂,沒關係,請看下面白話解釋-------
其實這題(C)基於純粹倫理原因
這個選項帶出一個經典例子,見死不救到底有沒有罪?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你有沒有義務保護那個人。
如果有義務保護,比如你是他的父母1097(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之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就有罪,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那其他沒有干係的人見死不救呢?
答案是沒有罪,其他人純粹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條依據就沒罪。反之,如果法條確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就稱之為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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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私解
不純正不作為:有些"不作為"在刑法是不罰的,但卻例外處罰情形。大致上是因為處在保證人地位而受處罰。
1.依契約:
這裡的契約通常指民法或民事上義務,通常是自願的,比如保母契約。
2.依法令:
多數指私法上義務的保證人,比如父母對子女的監督與教養。又或者是說公務員保密義務(例外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中而非刑法)。
3.基於危險的前行為:
就是"己因行為"導致的危險,當然有負擔事後保證危險除去義務,在團體危險中更是如此。又比如商品製造者的瑕疵擔保義務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理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274條規定生母殺嬰罪,若生母以不哺乳之手段餓死其甫生產之嬰兒,此種犯罪行為係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純正不作為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作為犯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
->純正身分犯(純正不作為犯)
(B)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
(C)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D)基於契約而自願承擔刑法上的作為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下列何者不具備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父母親對於剛出生之嬰兒
(B)褓母對所照顧之幼兒
(C)路人對於因車禍受傷之被害人
(D)肇事者對於受傷之行人
1.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不做為而觸法(但法律沒規定誰擔負義務),ex:刑法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2.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法令規定行為人對受害者負有法律上義務者,有義務之人不作為而觸法,ex: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嬰兒餓死,該母親以 [不餵乳] 之不作為而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車禍故意不送醫
一、法律明文規定覆防止之義務者 像是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義務者 像是保母有哺乳之義務,倘若不盡此義務,故意將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三、因先行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 如不慎將人推入水中,對於該人負有救助而不使死亡之義務。
四、基於一般規定之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者 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即可構成詐欺取財罪。
五、基於習慣上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者 如自然血緣親屬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不作為與作為須等價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需違反之作為義務,對於法益所生之侵害,與以作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價值方可。
3、行為人須有作為可能性 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要能防止,亦即須具有結果迴避之可能性。
4、行為人需不做為致發生犯罪結果 行為人須因其消極不為一定之行為,即因不防止,致發生犯罪之結果。
最好的例子就是父母親不餵孩子吃東西而導致小孩之死亡。
(C)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A)無罪
(B)成立過失致死罪
(C)成立間接故意的殺人罪
(D)成立遺棄致死罪答案:(A)
刑法 二九四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裡面依法令、契約、不為。是不是就是這三個答案了。
危險前行為 :做了某行為讓別人陷入危險狀態
ex.把同學推下水,同學溺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