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務員甲在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其同事公務員乙,對於乙曾經遭記過一事,刻意刪除不記載在證明書內。對於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 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130), C(1486), D(166), E(0) #310363
統計: A(147), B(130), C(1486), D(166), E(0) #310363
詳解 (共 10 筆)
#759431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A)是公職人員會做的事情 (B)才是人民會犯的罪
17
0
#1216211
回7F,C的主體是公務員,D的是執行業務的人。
16
0
#1460188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A)客體是公文書 (B)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C)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 (D)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的業務所做成的報告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
14
0
#238719
(C)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0
#965236
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exam-100%E5%B9%B4100%E5%B9%B4%E5%9C%B0%E6%96%B9%E4%BA%94%E7%AD%89+%28%E4%B8%80%E8%88%AC%E8%A1%8C%E6%94%BF%297194-7194.htm#ixzz3NBeULVb6
6
0
#560844
所以AB是人民才會犯的罪了?
3
2
#1141685
C跟D差別在那?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