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法令
(B)基於契約
(C)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D)基於前行為
統計: A(196), B(653), C(2246), D(506), E(0) #307593
詳解 (共 10 筆)
不真正不作為犯,又稱--->不純正不作為犯.
(此即不真正不作為犯之規定)
防止結果發生之地位,關鍵乃在於其保証人之地位.
又或基於危險共同體(如:登山.潛水團體).或者基於危險前行為而發生.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
遇到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何者錯誤?就選相反的,所以故為(C)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因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就是不倫理的作為,考這像腦筋急轉彎~~~慘!!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達到通常須以積極作為方式才能實現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母親不餵食小孩,讓小孩活活餓死。
倫理規範並非法律,因此沒有強制力。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中應注意該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之要件,
無論其保證人地位是基於法令、契約、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監督或危險前行為而生
若行為人與他人之間本身沒有 「保證人地位」要件,就沒有義務去扶助,
如只是基於純粹道義或倫理原因應去扶助而不扶助,頂多只會受到道德與社會輿論的譴責而已,並不會受到法律上的咎責。
有個簡單的例子應該可以說明C選項:
某甲經過馬路時,見到乙躺在路邊狀似痛苦,非救援難以維持生命,可是,甲依然無視乙求助之眼神,而無情的走過,那麼,即便之後乙果真死了,甲也沒有任何的罪責,因為他與甲之間,是不負保證人地位責任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1502864
一、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依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有稱之為「保証人義務」者。申言之,即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即此項防止之義務,係由法律明文規定者。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是。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之義務者:個人基於自由意思締結之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亦因之發生作為義務。例如受僱之乳母,有哺乳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又如締結游泳池救生員擔任安全救護之僱慵契約等是。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如司機撞傷行人,不立即送醫急救而逃逸,致行人流血不止而死亡,應負殺人罪的不作為犯。此亦有稱之為基於前行為所形成的危險控制義務。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例如:
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
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所以基於特別關係所生之義務,純粹倫理原理不能套就對了!?
(此乃"危險前行為"之保証人地位之發生.
倫理 正常 通常
不倫理 不正常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