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委由會計師乙幫其處理財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乙應親自處理
(B) 此為概括委任之情形
(C) 如甲要乙替其出賣 A 地時,須另外有特別授權
(D) 受任人乙違法複委任時,只需就該第三人之選任及指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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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88), C(62), D(1534), E(0) #310354

詳解 (共 7 筆)

#244598

(A)民法537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B)民法532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C)民法534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D民法538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複委任),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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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622

538 條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受任人)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受任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538條 第1項是說如果違反537條的狀況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複委任)的話(例如沒經過委任人同意就隨便叫人代為幫忙處理事情),那麼第三人出了什麼差錯,原本的受任人也要替那麼差錯負責。

538條 第2項意思是如果合於537條的情況(也就是經過委任人同意或是有此習慣),那麼受任人只需要對選任第三人和指示第三人(交代他做事情)負責就好,也就是說如果受任人在選任人選和指示方面沒有出錯的情況下,第三人如果處理事情出差錯,那受任人就不用為這個差錯負責。

539 條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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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64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複委任),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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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467
(D) 受任人乙違法複委任時,只需就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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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06
  • (A)<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另有習慣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B)<民法>第532條「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 (C)<民法>第534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1.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2.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3. 贈與。
    4. 和解。
    5. 起訴。
    6. 提付仲裁。

  • (D)<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委任人之同意另有習慣有不得已之事由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D)<民法>第538條第1項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 (D)<民法>第538條第2項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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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780
特別授權
賣豬二年才是正解
賣租二年裁訴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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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823
「財務事項」不算指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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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482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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