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 A 銀行借款 100 萬元,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享有先訴抗辯權
(B)該項保證契約存在於甲與乙間
(C)原則上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人甲為重
(D)如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時,乙所為之保證一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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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59), C(1727), D(140), E(0) #310302

詳解 (共 10 筆)

#465886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釋,整理如下:

(A)民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而如在保證人願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下,解釋上即係指保證人放棄其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B)該項保證契約存在於A銀行與乙間。

(C)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D)民法第743條規定: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因該項保證契約係存在於A銀行與乙間,此與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之效力應個別判斷。
 

93
6
#439675

(A)簽了連帶保證就會放棄先訴抗辯權

 

34
0
#443840
回8F @@

民法§743(無效保證之例外):「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所以其實(D)要改成 如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時,乙所為之保證不一定無效 
 
要看這個人的居心正不正囉!

 
18
0
#439663

(B)其實保證契約是存在於乙與銀行之間,因為連帶保證是為了要保證銀行得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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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13077

保證人可向銀行主張《民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須先向A請求還款,
並向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財產抵債,若A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都會在定型化契約書上,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此即一般常聽到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而言實際上就等同於主債務人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08/334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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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09278
因乙為連帶保證人,所以與甲是同一地位。然而(D)選項並沒有說乙也是無行為能力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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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60265
23 甲向乙借錢,丙擔任甲之保證人,下列關於其「保證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契存在於甲、丙之間
 (B)甲向乙還清債務時,丙的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 
(C)清償期限屆滿時,乙必須先向甲請求還款,若是乙直接向丙請求還款,丙原則上得予拒絕 
(D)若是丙、丁共同為甲之保證人,則丙、丁兩人負連帶之保證責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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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81

故之前新聞才會有有人拿無行為能力人(小孩)為名義借錢

然後找人連帶保證最後在避不見面

最後銀行跑去跟小孩跟連帶保證人要錢的事

銀行只要你找的到保證人都會借他們也有業績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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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59

沒有所以沒事不要簽連帶保證契約會喪失先訴抗辯權,對方要是失蹤銀行就會要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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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77

(D)選項因為保證契約是存在於乙與銀行之間,所以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乙所為之保證可能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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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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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民法上的保證? 依據民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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