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
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A)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B)行政程序之再議
(C)行政程序之再審
(D)行政程序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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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5), B(176), C(1562), D(248), E(0) #3143973
統計: A(2355), B(176), C(1562), D(248), E(0) #3143973
詳解 (共 9 筆)
#5946872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認申請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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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221
不要跟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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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078
B4大神的整理很清楚,看完後分享一下自己的記憶小撇步,不甚正確但大方向解題應該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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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進行(又稱再開、重開)
行政程序法 §128
時效經過後有新事證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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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
行政訴訟法 §273
訴訟過程中有違法事由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行
我自己是聯想到刑法的再審、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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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664
整理了一些可能會搞混的
行政程序:
程序再開:重新進行
行政訴訟: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確定判決當事人:再審
確定判決第三人:重新審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侵害權益:復審
工作條件侵害權益:申訴、再申訴
刑訴:再議、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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