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下列幼兒園的設施設備之現況,何者合
乎規定?
(A)樓梯欄杆間隔 8 公分
(B)樓梯每一階高 16 公分
(C)學習區桌面照度 250 勒克斯(lux)
(D)獨立設置室內遊戲空間,面積為 2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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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5), B(748), C(222), D(559), E(0) #1620904
統計: A(2465), B(748), C(222), D(559), E(0) #1620904
詳解 (共 8 筆)
#4787878
A樓梯欄杆不得大於10公分,要防卡頭跟墜落呀,故題目8公分正確喔
B樓梯每階要高14公分以下,是以下喔~
C桌面都是五百樂克斯
D獨立設置基本都要30平方公尺以上喔,前提是15人以下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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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69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
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
,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
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
,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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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75
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
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
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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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01
(A) 樓梯欄杆間隔 8 公分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類別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四十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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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樓梯每一階高 16 公分 -> 14公分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類別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四十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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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習區桌面照度 250 勒克斯(lux) -> 500勒克斯(lux)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 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 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 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 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 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 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 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 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 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 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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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獨立設置室內遊戲空間,面積為 20 平方公尺 -> 30平方公尺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 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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