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習扶助應於學期中實施,不得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B)採原班級上課方式,幫助學生吸收學習內容,縮減學力落差
(C)學習扶助受輔對象為國語文、數學、英語文、社會、自然領域學習低成就的學生
(D)大二以上師資生修習完成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者,得擔任學習扶助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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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167), C(601), D(2295), E(0) #3463880
統計: A(342), B(167), C(601), D(2295), E(0) #3463880
詳解 (共 10 筆)
#6604706
(A) 學習扶助應於學期中實施,不得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於學期中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寒暑假、住校生夜間輔導。
(B) 採原班級上課方式,幫助學生吸收學習內容,縮減學力落差
-->抽離原班
(C) 學習扶助受輔對象為國語文、數學、英語文、社會、自然領域學習低成就的學生
-->只有國語文、數學、英語文學習低成就者。
(D) 大二以上師資生修習完成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者,得擔任學習扶助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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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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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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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教育部主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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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0
#7387862
五、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而人數未滿六人之學校,於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學力現況分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非二學期制學校得依其學期制度辦理開班。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
(1)課餘學習扶助: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同一班級開設多種科目(領域)者,亦同。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2)課中學習扶助: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且不受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之限制。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本計畫開設之課中學習扶助班每週開班總節數至少須達各地方政府之各科目(領域)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5、非二學期制學校:各校學期中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並於全學年度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學生學力需求規劃各期開班節數。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而人數未滿六人之學校,於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學力現況分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非二學期制學校得依其學期制度辦理開班。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
(1)課餘學習扶助: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同一班級開設多種科目(領域)者,亦同。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2)課中學習扶助: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且不受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之限制。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本計畫開設之課中學習扶助班每週開班總節數至少須達各地方政府之各科目(領域)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5、非二學期制學校:各校學期中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並於全學年度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學生學力需求規劃各期開班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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