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 民國 100 年修正通過之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規定,國民小學 規模在 24 班以上可置 下列何者?
(A)社工師一名
(B) 臨床心理師一名
(C) 諮商心理師一名
(D) 專任輔導教師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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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0), C(283), D(9388), E(0) #354535
統計: A(86), B(30), C(283), D(9388), E(0) #354535
詳解 (共 10 筆)
#399859
國中:
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108
3
#638797
綜合上述: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五款 自101/8/1生效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置兼任2人。
2.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1人。
3.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1.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置兼任2人。
2.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1人。
3.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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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80533
4F貼的是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
補貼國中的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四條 第五款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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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50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
|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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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628
106年新版
國小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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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184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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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74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國民教師法中第十條有明列,為了避免修法的困擾,可以自行觀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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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168
學生輔導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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