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
(B)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C)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
(D)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有遺失或滅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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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1), C(56), D(71), E(0) #3355014
統計: A(177), B(51), C(56), D(71), E(0) #3355014
詳解 (共 4 筆)
#6848558
A)
第一百十七條
1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原執據遺失或滅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收件人時,亦得申請掣給副本證明。
2 前項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3 申請證明而內容不符者,郵局應拒絕證明,其證明費不予退還。
第一百十七條
1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原執據遺失或滅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為收件人時,亦得申請掣給副本證明。
2 前項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3 申請證明而內容不符者,郵局應拒絕證明,其證明費不予退還。
B)
第一百十九條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如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另作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第一百十九條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如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另作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C)
第一百二十條
1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留存郵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2 前項經寄件人撤回留存郵局副本者,其存證號碼作廢。
D)
第一百十八條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有遺失或滅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第一百二十條
1 寄件人依規定申請撤回存證信函,得將留存郵局副本同時撤回。但作成總副本而存證信函僅撤回一部分者,其留存郵局總副本不得一併撤回。
2 前項經寄件人撤回留存郵局副本者,其存證號碼作廢。
D)
第一百十八條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有遺失或滅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5
0
#7319086
117
第1項
存證信函
留存郵局之
副本,
在郵局
保存期限內,
寄件人
得交驗
原執據,
申請
查閱或
另具副本
申請證明。
原執據
遺失或滅失,
無法交驗者,
應提供
其本人
身分證明文件。
收件人
能提供
相關
掛號號碼及
身分證明文件
證明其
確為收件人時,
亦得申請
掣給
副本證明。
第2項
前項申請
查閱或
申請證明者,
應按
申請時
現行
存證費半數--------A
交付
查閱費或
證明費,
用郵票或
郵資券
黏貼於
申請書上,
以郵戳
蓋銷之。
第3項
申請證明
而內容不符者,
郵局應
拒絕證明,
其證明費
不予退還。
119條
存證信函
經郵局
收寄後,
除依規定
申請
撤回外,
寄件人
不得申請
更改
收件人
姓名及地址。-------B
如須按
新地址
重行交寄者,
由寄件人
另作
一存證信函
交寄;
因無法投遞
退還
寄件人之
存證信函,
須按
新地址
重行交寄者
亦同。
ㅤㅤ
ㅤㅤ
120條
寄件人
依規定申請
撤回存證信函,
得將
留存郵局副本
同時撤回。--------C
但作成
總副本
而存證信函
僅撤回
一部分者,
其留存郵局
總副本
不得一併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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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
寄件人撤回
留存郵局副本者,
其存證號碼
作廢。
ㅤㅤ
118
存證信函
在未投交
收件人以前,
有遺失或
滅失
而其原因
非可歸責於
寄件人者,
寄件人得
交驗
原執據,
補繕正本,
由郵局
重行證明,
免費遞送。--------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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