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經藥師考試及格3年後,始提出申請藥師執照,其需符合下列何者有關藥師繼續教育之規定?
(A)應檢具申請日前1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B)應檢具最近3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點之證明文件
(C)應檢具最近3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25點之證明文件
(D)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5年,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統計: A(234), B(93), C(86), D(5180), E(0) #1383106
詳解 (共 9 筆)
2016 年 10 月頒出了新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繼續」教育 (到期前 6 個月內要換照)
1. 首次申請
(1) 領到證書 <5 年:免學分 (下次更新:領到證書滿 6 年)
(2) 領到證書 > 5年:前 1 年 20 點
2. 歇業 (沒超過執照更新日期)
(1) 免學分 (下次更新:依原執照記載)
(2) 連續歇業 > 2 年:前 1 年 20 點
3. 其他:前 6 年滿 120 點
○ 其他更新時間:新執照登記滿 6 年之「翌日」 (歇業到超過執照更新日期不是翌日)
現在是20點喔
http://ys34485257.imgshelf.com/1953/1953-3-1.htm
可以看最下面的第二點
2.持一年內20點辦理執登:
(1)領得藥師證書五年後首次登記執業。
(2)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新的法規是,藥師考試逾五年,首次執業登記,須提出前一年內20點持續教育證明
1執照更新(屆滿日前6個月內) ->六年內120點
2 a首次審請執業,藥師考試未逾五年->免持續教育證明
b首次審請執業,藥師考試逾五年 ->前一年內二十五點持續教育證明
3歇業滿兩年,再次執業 ->前一年內二十五點持續教育證明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年;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6個月內。
【衛生福利部 令】
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
※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各占60積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120點需包括1.專業品質 2.專業倫理 3.專業相關法規,積分至少12點,且之中應包括1.感染管制及2.性別議題的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