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經藥師考試及格3年後,始提出申請藥師執照,其需符合下列何者有關藥師繼續教育之規定?
(A)應檢具申請日前1年內接受繼續教育25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B)應檢具最近3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150點之證明文件
(C)應檢具最近3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25點之證明文件
(D)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5年,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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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93), C(86), D(5180), E(0) #1383106

詳解 (共 9 筆)

#2332201

2016 年 10 月頒出了新法規:(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繼續」教育 (到期前 6 個月內要換照)

1. 首次申請

       (1) 領到證書 <5 年:免學分             (下次更新:領到證書滿 6 年)

       (2) 領到證書 > 5年:前 1 年 20 點

2. 歇業 (沒超過執照更新日期)

       (1) 免學分        (下次更新:依原執照記載)

       (2) 連續歇業 > 2 年:前 1 年 20 點

3. 其他:前 6 年滿 120 點

○ 其他更新時間:新執照登記滿 6 年之「翌日」 (歇業到超過執照更新日期不是翌日)

112
2
#1611758

現在是20點喔

http://ys34485257.imgshelf.com/1953/1953-3-1.htm

可以看最下面的第二點

2.持一年內20點辦理執登:


(1)領得藥師證書五年後首次登記執業。
(2)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42
1
#1609054

新的法規是,藥師考試逾五年,首次執業登記,須提出前一年內20點持續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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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86472

1執照更新(屆滿日前6個月內)              ->六年內120點

2 a首次審請執業,藥師考試未逾五年->免持續教育證明

   b首次審請執業,藥師考試逾五年    ->前一年內二十五點持續教育證明

3歇業滿兩年,再次執業                     ->前一年內二十五點持續教育證明



一、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
  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
    下修為
120;「歇業」重新執登需檢附學分,從一個月上修為滿2
    更新執照申請期間上修為
6個月內
【衛生福利部 令】
民國105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廢止「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二、民國106年1月1日起六年換照積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感染管制課程至少一堂。
  (2)性別議程課程至少一堂。
  (3)專業品質或倫理或相關法規,以上(1)~(3)三項合計至少12點,
       至多24點。(佔10~20%) 

  (4)專業課程至少96點,至多108點。(佔80~90%)
※面授課程50分鐘為1積點。面授不限制積點,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藥學雜誌這二項最高可各占60積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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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871
樓上 是提出前一年內總學習積點(120點...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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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052
簡易記法:每6年更新先記兩個極端(1) ...
(共 1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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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381
補充
120點需包括1.專業品質 2.專業倫理 3.專業相關法規,積分至少12點,且之中應包括1.感染管制及2.性別議題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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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676
樓上是25點還是20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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