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是四則疑似為身心障礙學生的案例,請從中選擇出最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A)已出具患有先天性心臟瓣膜閉鎖不全證明的學生
(B)因意外車禍導致下肢及軀幹機能受損需復健的學生
(C)語意及語用異常致語言表達能力低落且不良的學生
(D)未戴眼鏡視力僅達0.2且其視野在20度以內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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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58), C(858), D(253), E(0) #3130989
統計: A(116), B(58), C(858), D(253), E(0) #3130989
詳解 (共 5 筆)
#6103013
113年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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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且體能衰弱,需長期療養,致影響參與
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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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 七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
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學習活動。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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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六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
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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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
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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