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主張以意志自律做為道德教育最終目的的學者是誰?
(A)杜威(J. Dewey)
(B)洛克(J. Locke)
(C)康德(I. Kant)
(D)盧梭(J. J. Rousseau)
統計: A(81), B(113), C(600), D(147), E(0) #2167733
詳解 (共 2 筆)
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內涵
康德很重視道德教育, 在其所著的〈教育學〉一書中實踐教育部分就是屬於道德教育, 他以為這種教育是教人如何作人, 即人格教育, 其目的在於教導人使其知道如何立己, 如何在社會上為人處事, 發展自己的個性。實踐教育的最終目的在以“格準”的自律法則來達成品格的陶冶。
對於品格的陶冶, 康德認為在學藝和技巧的學習方面, 必須虛心、誠實。其次, 謹慎的態度也與養成道德品格有密切的關係。因此他主張要訓練兒童遵守規則, 遵守規律就能懂得自制, 克制慾望, 服從理性, 培養良好品格。康德也認為服從可以培養品格, 自動的服從更為重要。康德還以為立志對養成品格是相當重要的, 立志貴乎有恆, 若無恆心終至一事無成。此外, 康德也以為建立道德品格的基礎, 須以良好品行者作為模範, 藉以培養兒童的義務心。
談到康德對獎懲的看法, 由於他認為道德良心是自律的, 不是他律的, 所以他不贊成學校的訓導工作採取獎懲的辦法, 因為這樣會降低道德的尊嚴, 使個人成為他律的人。他認為道德律的培養, 不可使善惡和賞罰發生關聯。道德教育應使兒童明辨是非善惡, 要想建立道德, 當先放棄懲罰。雖然康德不贊成獎懲制度, 但是他認為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獎懲也有其優點。康德說: 學生違反校規必須受罰, 但罰必須得當。康德所謂罰罰, 包括身體的、道德的與自然的懲罰等三種。然而他認為施行體罰必須十分小心, 否則被罰者容易養成奴隸性, 他強調最好少用身體的懲罰, 以免引起受罰者的反感或自尊心受損。康氏比較喜歡採用道德或自然的懲罰。所謂道德懲罰是在當事人不服從時, 吾人故意不滿足其慾望, 這種懲罰能助長德生, 所以是一種最佳的懲罰方式。而自然懲罰則是讓對方做錯事之後, 使其自己承受錯誤的後果。
透過上述對康德道德哲學的整理, 進而延伸探討其道德教育思想, 使我們對於康德的道德哲學理念以及在道德教育上的應用有所認識。同時, 對於日後實際教學上對道德教育的實施也有深刻的啟示。
主內派:道德自內而生,藉實踐理性(規律、服從義務)認知-康德、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