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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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41), C(3), D(5), E(0) #2928595
統計: A(12), B(141), C(3), D(5), E(0) #2928595
詳解 (共 1 筆)
#5492279
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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