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32條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 有污染之虞時,何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A)船長及輪機長 (B)輪機長及大副 (C)船長及船舶所有人 (D)輪機長及船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