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時,要保人得申請下列何種給付?
(A)責任準備金
(B)應得之責任準備金
(C)保單價值準備金
(D)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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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99), C(932), D(4399), E(0) #2724726

詳解 (共 8 筆)

#4847888
常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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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555

第 十五 條    訂立保險契約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知:+1月

發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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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44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
,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
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
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
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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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98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5 條訂立保險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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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051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5 條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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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247

保險人解除

要保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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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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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734
112年11/29有修法!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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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5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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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請看畫記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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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0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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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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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2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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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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