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下列何者規定非屬對債權人之保護?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B)可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C)繼承人在繼承開始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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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86), C(125), D(309), E(0) #1545712

詳解 (共 3 筆)

#1666034

這題要針對  "債權人"(債主、金主)

債主  主要是針對"遺產"
遺產要先把債權還完,剩下的才是  繼承人可以分的錢(財產)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這裡是講"財產"
債權人就無法主張保護了

B.債主可以 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主要是要知道  被繼承人(往者)到底還剩多少錢)
 
C.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將被繼承人二年內贈與被告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所以2年內  贈與出去的錢  還是算是"遺產"  對債主才公平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該條文的原意是 保障 未受扣押之一方 債權人可以拿到錢)
所以就算修法刪掉了,本意還是算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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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028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係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非屬對債權人之保護~ 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繼承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本條訂有「歸扣」的規定,乃為期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而由法律推測被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為「應繼分」前付的意思,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將該先前「特種贈與」的價額加入遺產中為「應繼財產」,再由「應繼分」中扣除。

(C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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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939
(A)→係為了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非屬對...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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