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何者為更新審判的事由? (A)原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程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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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6/03/07)
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196號案由摘要:妨害風化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 期 238-240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82.07.30 ) 要旨: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此種關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並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緊要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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