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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以下所述何者為更新審判的事由?
(A)原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程序
(B)參與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無法參與審判期日的程序
(C)下次開庭與前次開庭間隔10天
(D)負責偵查的檢察官無法參與同案的審判程序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C Hsieh 高一下 (2011/07/30)
第292條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華仔 小一下 (2015/08/06)
一宗案件,辦理偵查的檢察官與參與審判的檢察官大多是不同人。
6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6/03/07)
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196號案由摘要:妨害風化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 期 238-240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82.07.30 ) 要旨: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此種關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並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緊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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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in Tony 大四下 (2022/03/06)

玩碟仙的三個人要從頭玩到尾,準備碟仙的話不算

以下所述何者為更新審判的事由? (A)原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