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得請求乙修補樓梯不平整處
(B)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且修補所需費用並非過鉅,甲得自行修補
(C)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甲尚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D)須待甲催告乙修補後,甲方得向乙請求賠償受傷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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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1), C(174), D(623), E(0) #2049310
統計: A(4), B(51), C(174), D(623), E(0) #2049310
詳解 (共 10 筆)
#5072439
D 本件因樓梯不平整致甲身體受傷 為固有利益之侵害 屬於 瑕疵結果損害
「瑕疵結果損害」則是指,承攬人因履行債務而侵害定作人原有的完整或固有利益。
故得依民法第227條第二項、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
Q:民法第495條?否定。
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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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376
-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依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包含加害給付(即固有利益之損害),故若要請求加害給付要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這樣的話,因法無明文故不須先「催告」才可請求。
- 若是履行利益的話,則可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或是第227條的1項規定請求,若是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的話,依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為承攬人具備專業知識、修繕能力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故要先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催告;
- 要注意若是,若依第227條第1項請求的話,時效仍要依民法第514條規定適用1年短期時效,以維護法安定性,且符合承攬之性質(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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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108
選項C亦為解答?依495但書,承攬工作物若為建築物,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選項C有誤亦為解答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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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658
C 瑕疵重大 不能達其使用之目的得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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