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式托育服務係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B)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統一管理
(C)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應年滿18 歲,並具有相關證照
(D)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一律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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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181), C(150), D(119), E(0) #886140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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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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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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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提到: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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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291

26-1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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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1 條    ★★★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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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201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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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114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法)
  第二十六條  (修正)
    條文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二項序文,將「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為成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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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663
D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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