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雖然已過時,然而該理論仍然是行政法研究之重要基礎,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起源於法國,用以含蓋公務員關係、軍人關係、學生與學校、人犯與監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關係
(B)公務員關係與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相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以違背契約視之
(C)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國家即可要求負擔特別之義務
(D)依據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體系,相對人較能主張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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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4), B(178), C(3010), D(261), E(0) #242403
統計: A(964), B(178), C(3010), D(261), E(0) #242403
詳解 (共 2 筆)
#497842
所以
(A)改成德國,其它敘述是對的
(B)非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C)對的
(D)改成較不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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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26
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又稱做特別服從關係(Das sondere Subjektionsverhaltnis),為行政法學上之專有名詞。此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法之負有服從之關係,以此為之關係。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之並實施必要的業務。
此理論乃源自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其家臣之關係,後兼括涵蓋公務員、軍人、學生與學校、人犯與監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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