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並積欠大批債務,為防止其自家住宅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乃與其朋友乙 共謀虛偽簽立假借據,並訂立虛偽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將其 自家住宅虛偽設定高額抵押權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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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80), C(275), D(169), E(0) #1849596

詳解 (共 6 筆)

#3410058
以自己名義寫下實際上不存在的借據並非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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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238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偽造文書本有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分,有形偽造,亦稱形式主義,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無形偽造,亦稱實質主義,係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制作虛偽內容之文書,其情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無形偽造,即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記載虛偽內容之文書;一為間接無形偽造,即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內所云之偽造,大都屬有形偽造,即偽造必須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是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之權,則縱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要難論以偽造文書罪。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犯罪主體限於公務員,係屬直接無形偽造;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公務員雖亦可為該罪之犯罪主體,然限於非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為限,該罪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係屬間接無形偽造,應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係犯罪主體為明確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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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331
如為有權製作的文書,就算內容不實! 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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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267
地政機關只會作文件上的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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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323
文書是什麼❓ ㅤㅤ ❗️文書5特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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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040
地政事務所職員無實質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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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93118
未解鎖
無權製作才有偽造的問題,甲乙簽假借據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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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25062
未解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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