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係同事,素有糾紛,甲見乙高升職位,更加不滿,其明知為不實事項,卻以匿名方式發出數十封信函給公司同仁,其於匿名信函內稱:乙因與公司高層有婚外情,始得以高升等語。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C)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D)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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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95), C(579), D(22), E(0) #3517587

詳解 (共 4 筆)

#6755642

我們來拆解一下:

  1. 甲的行為:匿名寄送數十封信函給「公司同仁」,指稱乙因與公司高層有婚外情而升職。

  2. 性質判斷

    • 如果只是罵髒話、不涉及事實 → 侮辱罪(刑法309)

    • 如果散布不實的具體事實誹謗罪(刑法310第1項)

    • 若散布的還是明知為不實,並且「指摘或傳述於眾人」 → 加重誹謗罪(刑法310第2項)

  3. 本案

    • 甲是「明知為不實事項」才寄信。

    • 散布對象是「公司同仁」,顯然是向多人傳播,不是單純私下告知。

    • 因此符合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 正確答案: (C)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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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 不成立原因:
• 定義: 公然侮辱是指不具評論性質的「抽象謾罵」。例如:當眾罵人「畜生」、「無恥」、「垃圾」。
• 本案情況: 甲的行為是指出一個「具體的事實描述」(與高層有婚外情才升職),這類涉及具體事件的指摘,法律上歸類為「誹謗」而非「侮辱」。
(B)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 不成立原因:
• 定義: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法條適用: 這一項通常是指以「言詞(口頭)」或「動作」來散布。
• 本案情況: 甲是使用「信函(文字)」方式寄送數十封,根據刑法第 310 條的結構,一旦動用到文字或圖畫,就會進入第 2 項的加重處罰,因此本選項並非最精確的法律論罪。
(C)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正確)
• 成立理由:
1. 具體事實: 內容指摘乙「婚外情」、「靠關係升遷」,屬於具體事實描述。
2. 散布意圖: 寄出「數十封」信給同仁,顯見具備讓大眾知悉的意圖。
3. 加重手段: 法律規定「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甲使用「信函」即屬於文字媒介,完全符合本條構成要件。
4. 不實事項: 甲「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散布,無法主張《刑法》第 311 條的免責事由,也無法依第 310 條第 3 項(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來抗辯。
(D) 不構成犯罪
• 不成立原因:
• 甲的行為主觀上有毀損乙名譽的惡意,客觀上採取了散布不實文字的行動,且內容足以讓乙在職場上的社會評價受損,已完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可能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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