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129561
年份:114年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7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B)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 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