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所稱之強暴脅迫,只要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受到影響即為已足,無須達到無法抗拒之程度
(B)本罪之成立,不以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有受到妨害之結果為必要
(C)對於公務員非法執行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D)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消極不予配合,亦成立本罪
統計: A(174), B(379), C(108), D(861), E(0) #3517577
詳解 (共 5 筆)
(D) 錯誤: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消極不予配合,亦成立本罪
• 解析: 刑法第 135 條規定,必須對公務員施以**「強暴」(如拉扯、推擠、毆打)或「脅迫」**(如言語恐嚇、亮刀威脅)。
• 理由: 單純的「消極不配合」(例如:警察臨檢時裝死不動、拒絕開門、拒絕出示身分證),因為不具備「暴力」或「威脅」的成分,所以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雖然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A) 正確:強暴脅迫無須達到「無法抗拒」之程度
• 解析: 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脅迫屬於**「廣義」**的定義。
• 對比: * 強盜罪: 必須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 妨害公務罪: 只要你的暴力或威脅行為足以影響、干擾公務員執行職務即可,就算警察身體強壯沒被你推倒,只要你動手推了,就成立。
(B) 正確:不以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受到妨害」之結果為必要
• 解析: 本罪在法理上屬於**「舉動犯」**(或稱形式犯)。
• 理由: 只要你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犯罪就完成了。至於公務員最後有沒有「成功把事情辦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C) 正確:對於公務員「非法」執行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 解析: 本罪的前提是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
• 理由: 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本身程序違法(例如:沒有搜索票卻硬闖民宅),人民的抵抗屬於正當防衛或對違法行政的抗爭,不構成妨害公務
本選項敘述錯誤。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其行為手段明文規定必須是「強暴」或「脅迫」。如果只是單純的「消極不配合」(例如:開車遇到臨檢拒絕開窗、靜坐不理會警察等),因為沒有施加實質的暴力或言語恐嚇威脅,並不成立本罪。
- ⭕ (a) 本罪所稱之強暴脅迫,只要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受到影響即為已足,無須達到無法抗拒之程度
本選項敘述正確。實務見解認為,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脅迫屬於「相對強暴」,只要其手段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對公務員的身體或精神產生妨礙即可,並不需要像強盜罪那樣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嚴重程度。 - ⭕ (b) 本罪之成立,不以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有受到妨害之結果為必要
本選項敘述正確。妨害公務罪在刑法理論上屬於「抽象危險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實施了強暴、脅迫行為,犯罪即告成立。不以公務受到實質阻礙、中斷或產生具體損害的結果為必要。 - ⭕ (c) 對於公務員非法執行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本選項敘述正確。條文開宗明義規定必須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才受本罪保護。如果公務員的執行職務行為本身不合法(例如:無搜索票也無急迫狀況卻強行搜民宅),則該行為不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民眾此時的抵抗並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