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B)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C)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D)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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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2), C(143), D(611), E(0) #3517584

詳解 (共 4 筆)

#6606652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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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435
(D)   說明:刑法第266條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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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5652

本題的重點在於釐清現行刑法第266條對於賭博罪之構成要件,特別是關於賭博方式、標的物及沒收範圍的規定。

(A) 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錯誤

  • 理由:此敘述與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之規定相反。法律已明確將網路賭博納入處罰。

(B) 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錯誤

  • 理由:此敘述違反刑法第266條第3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此為除罪事由,賭博標的若僅為暫時娛樂之物(如娃娃、餐券),則不成立本罪。

(C)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 錯誤

  • 理由:此敘述與刑法第266條第4項「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相反。此為特別沒收規定,只要是賭博器具,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

(D) 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 正確

  • 理由:此敘述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之規定。使用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與在公共場所賭博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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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45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詳細解析:
• (A) 錯誤: 根據 202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通過的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明確增訂了「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參與賭博者」之處罰規定。因此,透過網路賭博財物,現行法已明確構成賭博罪。
• (B) 錯誤: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例如在公園打牌賭香腸或飲料,通常被視為暫時娛樂,不構成犯罪。
• (C) 錯誤: 根據刑法第 266 條第 3 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這是採「義務沒收」與「絕對沒收」原則,不以行為人所有為限。
• (D) 正確: 如同選項 (A) 所述,現行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已將電子通訊、網路賭博行為納入處罰範疇,以杜絕過往對於網路空間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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