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因不認同乙所訴求集會遊行議題,持一桶紅色油漆於乙遊行地點立法院前,朝乙頭部由上往下潑灑,使乙之衣服沾染紅漆而不堪用。甲之刑事責任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侮辱罪及第 354 條毀損罪二罪,從一重處斷
(B)甲只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一罪
(C)甲只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一罪
(D)甲只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強暴侮辱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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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118), C(41), D(58), E(0) #3517589
統計: A(613), B(118), C(41), D(58), E(0) #3517589
詳解 (共 2 筆)
#7326252
本題涉及「潑漆行為」在刑法上的多重評價,根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
- 強暴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第 2 項):
- 公然性:行為發生在「立法院前」的遊行地點,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符合「公然」要件。
- 強暴手段:甲朝乙「頭部由上往下潑灑」油漆,是對他人身體施加「有形力」的暴行(強暴)。
- 侮辱性質:潑漆行為在社會通念上足以使被害人難堪,並貶損其人格與社會評價,具備侮辱故意。實務上如「潑糞」、「潑水」或「潑精」於他人身上,均常被認定為強暴侮辱罪。
- 普通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
- 致令不堪用:題目明確指出「使乙之衣服沾染紅漆而不堪用」。
- 實務認定:只要行為導致物品的「效用」減損或喪失(例如衣服因沾染難以清洗之紅漆而失去原有美觀或穿著功能),即構成毀損罪中的「致令不堪用」。即便物品物理結構未徹底破壞,美觀受損且難以回復亦屬之。
- 競合處理(想像競合):
- 甲以「一個潑漆行為」同時觸犯了強暴侮辱罪與毀損罪,依據 刑法第 55 條 想像競合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即選擇法定刑較重之罪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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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 正確:完整涵蓋了對「人格權(名譽)」與「財產權(衣服)」的侵害評價。
- (B) ❌ 錯誤:忽略了潑漆於「頭部」所具備的強暴侮辱性質。
- (C) ❌ 錯誤:強制罪(第 304 條)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本案重點在於貶損人格與毀損財物,並非強制他人意志。
- (D) ❌ 錯誤:忽略了衣服被弄壞(不堪用)所構成的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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