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行為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限
(B)在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情形,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實施處分
(C)若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法院得免其處分繼續執行
(D)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亦不得延長
統計: A(38), B(84), C(69), D(435), E(0) #3517575
詳解 (共 3 筆)
(A) 須以行為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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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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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與解釋: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2項也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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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都明確將「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作為啟動監護處分的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雖然因精神障礙或瘖啞而有不罰或減刑之情形,但評估後認為沒有再犯或危害公安的風險,就不得對其宣告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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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情形,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實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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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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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與解釋: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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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明確訂定了監護處分執行的原則順序。對於因精神障礙而減刑(§19 II)或因瘖啞而減刑(§20)的「限制責任能力人」,他們仍需先服完法院判處的徒刑(刑之執行),監護處分是接續在後面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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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後段的「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則是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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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法院得免其處分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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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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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與解釋: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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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賦予了監護處分執行的彈性。監護處分的目的是治療與預防再犯,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過治療,其情況已有顯著改善,經專業評估後認為已無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即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後續的處分,使其提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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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亦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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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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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與解釋:此敘述與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及中段的規定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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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前段規定:「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這僅是首次宣告的期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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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中段明確規定了延長機制:「...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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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監護處分的期間是可以延長的,並且法律對於延長的次數沒有設限,只要每次都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就可以不斷延長(但每次延長的期間有上限)。因此,「亦不得延長」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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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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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是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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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是法定的原則執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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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是法定的免除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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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法律明定監護處分可以延長,且無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