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不同判決宣告刑之數罪併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僅就餘罪處斷
(B)得另行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C)如因各罪中有受赦免而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D)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得再定應執行刑
統計: A(189), B(88), C(89), D(532), E(0) #3517572
詳解 (共 4 筆)
好的,我們來逐一分析選項,判斷關於不同判決宣告刑之數罪併罰,何者敘述錯誤。
錯誤的答案是 (D)。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僅就餘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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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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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敘述來自刑法第52條:「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法院不能再對同一個案件事實進行審判。因此,如果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有其他「未經裁判」的犯罪事實(餘罪),司法機關當然只能就這個新發現的「餘罪」進行審判和處斷。原先已確定的部分不受影響。
(B) 得另行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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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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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這正是處理「不同判決」數罪併罰的核心程序。當行為人有多個分別由不同判決宣告的罪刑,且這些罪都是在第一個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的規定,裁定一個合併的「應執行之刑」。所以,對這些不同判決宣告的刑罰,「得另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正確的程序描述。
(C) 如因各罪中有受赦免而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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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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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敘述來自刑法第54條:「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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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前提是至少有「二罪」以上。如果原本的多個罪名,因為總統行使赦免權而使得其中部分罪刑被免除,最後只剩下一個罪名,那就不再符合「數罪」併罰的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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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明定,此時就直接執行那唯一剩下的罪所宣告的刑期即可,無須再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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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得再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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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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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這與實務運作不符。定應執行刑的目的是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罪刑作一個整體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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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定了一次應執行刑之後(例如A、B兩罪已合併執行),又發現一個新的罪名C,而C罪也是在A、B兩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的,那麼檢察官仍然可以將A、B、C三罪再次向法院聲請定一個新的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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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的應執行刑裁定會取代舊的裁定。這樣才能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罪都被納入整體的刑罰評價中,符合數罪併罰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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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得再定」,將會導致後發現的C罪必須另外獨立執行,這就破壞了數罪併罰「恤刑」及「一次性評價」的目的。因此,實務上是「可以再定應執行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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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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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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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是處理不同判決數罪併罰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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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為刑法第54條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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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實務上可以就新發現的餘罪,連同舊罪再次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符合數罪併罰之立法目的。
(A) 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僅就餘罪處斷 ✅
正確。刑法第51條規定:如果原先裁判已確定,後來發覺被告還有其他罪(餘罪),可以對餘罪另行判決。
(B) 得另行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正確。刑法第51條本身就是「數罪併罰」的規定,規範如何定應執行之刑。
(C) 如因各罪中有受赦免而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
正確。如果其他罪已赦免,只剩下單一罪,執行就依這單一罪的判決。
(D) 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得再定應執行刑 ❌
錯誤。刑法第51條明文:即使已經定執行刑,若發覺其他在裁判確定前所犯的罪,仍得併同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