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為不作為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為假設的因果關係
(C)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行為人需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D)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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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99), C(87), D(63), E(0) #3517567
統計: A(313), B(199), C(87), D(63), E(0) #3517567
詳解 (共 4 筆)
#6760668
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無義務)遺棄罪為不作為犯
本條限於以積極的遺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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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包含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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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的因果關係」是刑法中用於判斷不純正不作為犯因果關係的一種理論標準。它指的是,在不作為犯的情況下,行為人未履行防止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時,因果關係的判斷是基於一個假設性情境:如果行為人當時履行了防止義務(即作為),結果是否可能被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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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119
(A) 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罪為不作為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
遺棄罪內容大意: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遺棄之。
重點在 「遺棄」 這個行為。
遺棄罪通常被認為是 作為犯(作為形式)
因為需要 將人帶離保護場所、丟棄、離開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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