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A)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C)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D)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已於事後給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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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25), C(233), D(3127), E(0) #2995345
統計: A(131), B(225), C(233), D(3127), E(0) #2995345
詳解 (共 7 筆)
#5675485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A)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B)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C)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已於事後給予者➡️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已於事後給予者➡️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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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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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883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1)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2)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3)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4)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5)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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