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屬:
(A)特別權力關係
(B)特別任用關係
(C)公法上職務關係
(D)公法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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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 B(125), C(3199), D(473), E(0) #2966030
統計: A(530), B(125), C(3199), D(473), E(0) #2966030
詳解 (共 4 筆)
#5565654
為何不能和國家成立平等的公法契約?
公務員早期係被認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大法官在多項釋字中即不斷勇於突破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而國家對公務人員則負有給與俸給、退休金等與其身分相當、賴以維持生活之照顧義務。
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依其組織法規聘僱的人員、法官助理、公立教師、自願服役之軍人
公務員早期係被認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大法官在多項釋字中即不斷勇於突破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而國家對公務人員則負有給與俸給、退休金等與其身分相當、賴以維持生活之照顧義務。
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依其組織法規聘僱的人員、法官助理、公立教師、自願服役之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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