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針對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之情形
(B)代為處理前,除情況急迫外,上級監督機關應命地方自治團體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C)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應直接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D)上級監督機關決定代行處理者,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 行處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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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998), D(84), E(0) #186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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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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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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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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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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