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
租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租約經公證。甲承租果園後,開始於 A 果園種植果樹,2006 年後果園 之果樹開始可以採收水果。2009 年乙因資金問題,向 B 銀行借款 500 萬元,並以 A 果園提供擔保設 定普通抵押權,乙應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返還 500 萬元借款,屆期乙無力償還,B 銀行實行抵押權, 並於 2018 年 1 月 15 日查封 A 果園。乙於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又將 A 果園賣給丙,並於 2017 年 11 月 3 日辦理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B) B 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 A 果園後之租金
(C)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D)甲於查封前,由 A 果園所收取之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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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06), C(696), D(71), E(0) #2792298
統計: A(50), B(106), C(696), D(71), E(0) #2792298
詳解 (共 5 筆)
#5471430
(A)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依民法425條2項規定,要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必須租期在5年以下或經公證。
本題雖然是20年租約,但因已經公證,故仍有前開原則之適用,丙成為出租人。
依民法425條2項規定,要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必須租期在5年以下或經公證。
本題雖然是20年租約,但因已經公證,故仍有前開原則之適用,丙成為出租人。
(B) B 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 A 果園後之租金
租金為法定孳息;果實則為天然孳息。
租金部分→依照民法第864條規定,及於扣押後之租金(法定孳息)。
果實收成部分→依照民法第863條規定及強執113準用51,及於查封後之果實(天然孳息)。
租金為法定孳息;果實則為天然孳息。
租金部分→依照民法第864條規定,及於扣押後之租金(法定孳息)。
果實收成部分→依照民法第863條規定及強執113準用51,及於查封後之果實(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C) 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依照民法第864條規定,仍應將扣押抵押物之情事通知甲。
且依照強執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3條規定,天然孳息應該要在1個月內能收穫者,始得查封,故如天然孳息於1個月以上方能收穫者,仍非查封效力所及,甲自得拒絕。
且依照強執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3條規定,天然孳息應該要在1個月內能收穫者,始得查封,故如天然孳息於1個月以上方能收穫者,仍非查封效力所及,甲自得拒絕。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D) 甲於查封前,由 A 果園所收取之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依照民法第863之規定,抵押權僅及於「查封後」之天然孳息,所以查封「前」天然孳息,當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依照民法第863之規定,抵押權僅及於「查封後」之天然孳息,所以查封「前」天然孳息,當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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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629
(A)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B) B 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 A 果園後之租金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C) 從 2018 年起,B 銀行得向甲主張 A 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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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070
選項(A):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出租人
- 構成要件分析:
- 租賃契約成立於2002年,租期20年,經公證(符合民法第425條第2項例外排除情形)。
- 乙於2017年10月31日出賣A果園給丙,2017年11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此時承租人甲仍占有中。
- 依據民法第425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影響租賃契約,受讓人丙需承受出租人地位。
- 結論:
本選項正確。丙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成為新出租人。
選項(B):B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後,得向甲主張查封A果園後之租金
- 構成要件分析:
- B銀行於2018年1月15日查封A果園(視為扣押),租金屬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第2項)。
- 依據民法第864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租金)。
- B銀行需通知甲(清償義務人),方可對抗(民法第865條)。題目已載明「B銀行將查封情事通知甲」,條件滿足。
- 結論:
本選項正確。B銀行通知後,有權收取查封後之租金。
選項(C):從2018年起,B銀行得向甲主張A果園之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不得拒絕,直到乙付清借款為止
- 構成要件分析:
- 天然孳息(如果實)屬民法第69條第1項定義,與法定孳息(租金)性質不同。
- 民法第864條僅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法定孳息」,未包括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原則上由所有權人或用益權人(如承租人)收取,抵押權人無直接收取權。
- 查封後,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查封效力及於天然孳息,但此屬執行法院權限(如拍賣孳息),非抵押權人可直接主張。B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僅能透過執行程序處理,無權直接要求甲交付天然孳息。
- 錯誤原因:
B銀行不得基於抵押權直接向甲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甲作為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有權收取天然孳息(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選項敘述錯誤地擴張抵押權效力。 - 結論:
本選項錯誤。
選項(D):甲於查封前,由A果園所收取之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 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864條明定抵押權效力僅及於「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無論查封前後。
- 查封前(2018年1月15日前),甲收取之天然孳息屬其租賃權範圍(如2006年後採收水果),與抵押權無關。
- 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1項規範查封效力,但不影響抵押權本質範圍。
- 結論:
本選項正確。
最終結論
- (C) 為錯誤選項:B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直接向甲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抵押權效力僅及於法定孳息(租金),不及天然孳息。
- 正確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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