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示願
意贈與其所有之 A 車於乙,並於交付 A 車後,乙應每天探視甲之父母,協助其購物、打掃住所等事 宜,乙欣然同意。惟甲並未依約將車交付乙,乙見甲並未實現當初承諾,而拒絕繼續探視甲之父母並 為其購物、打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B)甲交付 A 車與乙探視甲之父母及購物打掃之義務有類似對價關係,所以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乙無先履行之義務,而應由甲先履行其贈與之承諾
(D)若甲交付該 A 車,甲在乙所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於 A 車有重大瑕疵時,乙 得解除契約,拒絕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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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25), C(164), D(127), E(0) #2792300
統計: A(11), B(625), C(164), D(127), E(0) #2792300
詳解 (共 8 筆)
#6417530
按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該負擔係一種附款,乃贈與契約之一部,本質上仍為贈與,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屬於單務、無償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贈與人欲撤銷附有負擔之贈與,須以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為前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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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914
請問~~
B 選項 錯誤之處是否在於甲需先履行贈與A車? 甲其實並無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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