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 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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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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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24-1條 2.應有部分有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