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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23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 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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