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停職
(C)休職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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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972), C(185), D(102), E(0) #235464

詳解 (共 9 筆)

#1154246
公務員懲戒法 在 104.05.20 修改
第九條:
1.免除職務
2.撤職
3.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4.休職
5.降級
6.減俸
7.罰款
8.記過
9.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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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74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如左: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款平時考核: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二款專案考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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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49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

(A)

(B) 免職

(C)

(D)

 

ANS : (B)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1年」。

 

():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違法」。

()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適用「政務官」。

二、

三、。→「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

六、。→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 撤職處分 )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換言之,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最嚴重」的「懲戒處分」即為 →「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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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90
單純時空背景造就本題的問題而已,本題命題時,舊法沒有「免職」或類似選項。新法改後,才有相關爭議。

實施新法後應不會考易起爭議的題項,比如免職或免除職務,迄今為止,104年5月20日修正,而在105年5月2日施行後,目前尚無類似爭議題。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免除職務。如:「他的任期已屆滿,應予免職。」
 
我想考選部應不至於這麼無聊,在新法修正後,就算要考,也會考明確錯誤的為選項,不會考免職這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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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18
休職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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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534
請問 免職 和 免除職務 是相同意思嗎?還是兩種不同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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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734
口訣減撤休記降申免剝罰(檢測修巨匠僧免撥...
(共 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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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082
答案應該四個選項都正確了吧?如果依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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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459

所謂停職乃指在任職期間,因具有法定事由,而被暫時停止職務 的執行,但仍保留其身分之謂。我國公務人員停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公務員懲戒法》,其他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 等亦有規範,

公務人員 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停職分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兩種,如有依 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等三種情形,其職務當然停止;如公懲會 對於受移處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者,或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 人員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逕送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均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如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未確定前則應先行停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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