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調查時間最晚應於幾個月之內完成?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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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9), B(1131), C(2717), D(44), E(0) #2739108
統計: A(1079), B(1131), C(2717), D(44), E(0) #2739108
詳解 (共 5 筆)
#5155834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所以最多就是四個月內一定完成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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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212
第 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以下省略)
解:2+1(延長第一次)+1(延長第二次)=4
(以下省略)
解:2+1(延長第一次)+1(延長第二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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