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調查時間最晚應於幾個月之內完成?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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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1176), C(2669), D(47), E(0) #2739427
統計: A(1093), B(1176), C(2669), D(47), E(0) #2739427
詳解 (共 5 筆)
#491951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規定,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2+1+1=4個月
參考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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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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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 24小時內通報
- 3日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
- 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
- 1個月內通知加害人與服務學校
- 2個月內完成調查(延長兩次為期限,一次是一個月,最慢4個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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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925
時效兩個月內,但最多可以延兩次(每次一個月)=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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