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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18517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18517

年份:96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3.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如法院認為離婚請求無理由,請准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此種客觀訴之合併之型態稱為:
(A)重疊合併
(B)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C)選擇合併
(D)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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