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何者有誤?
(A)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目前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得上訴第三審
(D)第三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21), C(449), D(24), E(0) #692803

詳解 (共 1 筆)

#5372184

(C)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