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教師申訴相關規定中,下列哪一項的敘述是錯誤的?
(A)教師對學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B)教師對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C)教師對家長團體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D)教師對學校機關有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其權益
者,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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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99), C(685), D(244), E(0) #2220766
統計: A(63), B(99), C(685), D(244), E(0) #2220766
詳解 (共 1 筆)
#383744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並包括為原措施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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