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遺囑人並無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而得依一般方式為遺囑時,下列何者不具遺囑之效力?
(A)錄音遺囑
(B)代筆遺囑
(C)密封遺囑
(D)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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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1), B(542), C(69), D(62), E(0) #1957733
統計: A(1381), B(542), C(69), D(62), E(0) #1957733
詳解 (共 6 筆)
#3219105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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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089
【個人筆記】
★遺囑法定作成程序有3方人馬: 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
1.自書遺囑: 免見證 免公證,自書+自署名,增刪塗改處,另署名備註
2.公證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公證、密封遺囑差別在:
公證遺囑先由公證人代替作成,再由3方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先由遺囑人封緘署名,再由3方一同簽名(遺囑人共簽2次)
※密封遺囑缺乏上開繁瑣的2次簽名公證程序,效力轉為→自書遺囑
3.密封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4.代筆遺囑: 見證人x3↑全程在場,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公證非必要,再由各方一同簽名
5-1.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5-2.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全體代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見證人姓名錄音之,
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封緘署名
※遺囑人身故後3個月內,見證人其1or利害關係人應提經親屬會議辨該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真偽,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院判定之。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
整理自民法§1189~1197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35
參考資料: 代筆遺囑法定要件 >>
https://www.taipeinotary.com/2019/12/willp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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