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港邊」幼兒園的某位教師因為孩子遲遲不用餐,處罰午休時間站在椅子
上拿著湯碗不得下來,並且嚴厲警告滴出湯汁則用棍子打一次,造成被處
罰孩子與班上身心恐懼。事後被家長舉報違法行為屬實,請問依《教保服
務人員條例,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40 條,該幼兒園與教師將
可能面臨什麼樣的處分?
(A)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B)公布行為人教師之姓名、機構名稱與連坐處罰同班教師。
(C)須在2小時內通報,3天內交由所設的委員會調查處理。
(D)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 條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