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於《民法》之單獨行為?
(甲)贈與 (乙)拋棄 (丙)代理權之授與 (丁)債務免除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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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57), C(10), D(166), E(0) #2352091
統計: A(41), B(157), C(10), D(166), E(0) #2352091
詳解 (共 5 筆)
#4125606
1. 單獨行為(一方行為):
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1)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債務之免除、法律行為之撤銷、解除、終止等。
(2)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
2. 契約行為(雙方行為):
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移轉行為。
3.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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