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於《民法》之單獨行為? (甲)贈與 (乙)拋棄 (丙)代理權之授與 (丁)債務免除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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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57), C(10), D(166), E(0) #2352091

詳解 (共 5 筆)

#4673379
單獨行為簡而言之,只要表意人有意思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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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831
1. 單獨行為(一方行為):即法律上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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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634
單獨行為:拋棄、解除、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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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606

1. 單獨行為(一方行為):

即法律上得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又可分:

(1)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債務之免除、法律行為之撤銷、解除、終止等。

(2)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

2. 契約行為(雙方行為):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物權移轉行為。

3.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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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619
贈與:雖然看起來是單方面給,但《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需經「受贈人承諾」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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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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