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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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8), C(1136), D(44), E(0) #3516787
統計: A(60), B(98), C(1136), D(44), E(0) #3516787
詳解 (共 3 筆)
#6945803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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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同(A)的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訂立後,程序上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且「公開揭示」(例如公告在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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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A)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B)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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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動基準法》第70條在文字上並未強制雇主在「訂立」時必須與工會協商(立法上多著重在核備程序),但在實務上以及相關行政指導(如勞動部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中,皆鼓勵雇主應與工會(或無工會時之勞資會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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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法律上並沒有禁止(不得)工會參與。工會本來就有權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自然是其中一環。此敘述稱「不得參與」是明顯錯誤的。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這確立了法律和團體協約的位階高於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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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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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429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B)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C)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工作規則的制定過程並未強制要求事先獲得工會的同意,但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但涉及勞動條件的重大變更: 若工作規則的修正或變更,涉及勞工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重大勞動條件,這些變更會影響勞工權益,則雇主不得單方面決定,而是應與工會協商。
(D)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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