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 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此處所謂之確定,並不包括下列 何種情形:
(A)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B)經訴願決定,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C)經行政訴訟判決,納稅義務人未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者
(D)經行政訴訟判決,納稅義務人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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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91), C(58), D(214), E(0) #2398849

詳解 (共 4 筆)

#4225970
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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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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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76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之規定 財政部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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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264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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