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 鄭先生與其妻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合於規定之受扶養親屬3 人,分別為其長子大明24歲(在校就學)、姪子15歲及岳母68歲,當年度5人 每人支出一般人身保險費各1萬元,則其當年度可列之保險費之扣除額為若 干?
(A)1萬元
(B)4萬元
(C)3萬元
(D)2萬元。[所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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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8), C(46), D(17), E(0) #303593

詳解 (共 1 筆)

#234338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 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 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本題除姪子外,其餘一般 人身保險費均可列報1萬元×4=4萬元。岳母為直系姻親應可減除,故本題正確答案 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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